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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9
九、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監無涉。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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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監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