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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5
五、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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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