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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並暫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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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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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並暫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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