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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2
十二、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訂定
12
十二、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