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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0
十、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
    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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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
    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