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 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 、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如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前項聲請應由調查該案之司法警察 (官)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理;如案件已移送或 報告檢察官或由檢察官自行偵查中,前項聲請應由承辦該案件之檢 察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