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檢察官為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之處分時,宜載明下列 事項: (一)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 (二)特定性影像之內容、範圍。 (三)提出或交付之對象。 (四)依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應提出或交付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