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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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