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人不得將檔案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時,應將
      檔案交由本監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並於當日歸還,經本監承辦
      人點收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