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2: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7
七、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二)遷入居住後,連續三十日未居住。
(三)三個月內居住未滿四十五日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
(四)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查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五)轉、分租他人。
(六)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實際訪查為準。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訂定
7
七、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二)遷入居住後,連續三十日未居住。
(三)三個月內居住未滿四十五日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
(四)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查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五)轉、分租他人。
(六)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實際訪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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