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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本辦法所定兼職,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經營商業、 執行業務、兼課及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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