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少年矯正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 繼續兼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