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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6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服務成績:百分之十六,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四,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才能、生活
      素養、精神表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6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服務成績:百分之二十,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五,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才能、生活
      素養、精神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