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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4
四、法務部廉政署設廉政人員訓練班考評會(以下簡稱考評會),辦理受
    訓人員獎懲案件之審議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考核。考評會由廉政人員訓
    練班主任或指定之代理人主持;執行秘書、執行輔導工作之輔導員及
    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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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務部廉政署設廉政人員訓練班考評會(以下簡稱考評會),辦理受
    訓人員獎懲案件之審議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考核。考評會由廉政人員訓
    練班主任或指定之代理人主持;執行秘書、執行輔導工作之輔導員及
    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