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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20
二十、專業學習期間如遇天災、癘疫或突發事件,致無法進行全程實體訓
      練或測驗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測驗成績項目及其百分比、
      專題研討方式及測驗實施方式等事項,並公告通知受訓人員。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20
二十、專業學習期間如遇天災、癘疫或突發事件,致無法進行全程實體訓
      練或測驗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測驗成績項目及其百分比、
      專題研討方式及測驗實施方式等事項,並公告通知受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