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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4
十四、輔導員應於結訓前彙整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送交考評會初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初評為不及格:
  (一)專業學習之專業學科成績不及格。
  (二)專業學科成績之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數,達測驗科目合計數之四
        分之一以上。
  (三)專業學習之訓育成績不及格。
  (四)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4
十四、輔導員應於結訓前彙整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送交考評會初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初評為不及格:
  (一)專業學習之專業學科成績不及格。
  (二)專業學科成績之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數,達測驗科目合計數之四
        分之一以上。
  (三)專業學習之訓育成績不及格。
  (四)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