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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2
十二、受訓人員專業學習期間,如有懲處或訓育成績考核重大減分事件,
      輔導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
      導規定」第六點辦理個別會談。輔導員應於個別會談時,明確指出
      受訓人員表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
      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
      認,於訓練期滿時併同訓育成績考核表彙陳。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2
十二、受訓人員專業學習期間,如有懲處或訓育成績考核重大減分事件,
      輔導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
      導規定」第六點辦理個別會談。輔導員應於個別會談時,明確指出
      受訓人員表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
      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
      認,於訓練期滿時併同訓育成績考核表彙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