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1十一、專業學習期間訓育成績之考核(訓育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一),以一
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不及格,並以八十分為基準分,依下列方式
核算之:
(一)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之表現狀況,依專業學習訓育成績加
減分參考標準表(如附表二),詳實記載事由,核予輔導考核成
績。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請假規定」第十一
點規定,減訓育總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獎懲規定」第十二
點規定,加減訓育總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