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1
十一、專業學習期間訓育成績之考核(訓育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一),以一
      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不及格,並以八十分為基準分,依下列方式
      核算之:
  (一)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之表現狀況,依專業學習訓育成績加
        減分參考標準表(如附表二),詳實記載事由,核予輔導考核成
        績。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請假規定」第十一
        點規定,減訓育總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獎懲規定」第十二
        點規定,加減訓育總分。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1
十一、專業學習期間訓育成績之考核(訓育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一),以一
      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不及格,並以八十分為基準分,依下列方式
      核算之:
  (一)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之表現狀況,依專業學習訓育成績加
        減分參考標準表(如附表二),詳實記載事由,核予輔導考核成
        績。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請假規定」第十一
        點規定,減訓育總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獎懲規定」第十二
        點規定,加減訓育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