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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9
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曠課論處:
(一)應參加之各項考試、競賽、集會或團體活動,無故不參與。
(二)上課遲到、早退,未申請補假或請假未獲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