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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7
七、受訓人員請假應先填寫請假單,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始得離去
    ,請假期間屆滿,應準時返回並向輔導員銷假。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