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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12
十二、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
      除其曠課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