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10
十、受訓人員曠課、不假外出或逾時返回,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
    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議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