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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 11
十一、受訓人員應於廉政人員訓練班規定地點吸菸,且不得於集中住宿地
      點喝酒、賭博、嚼食檳榔、烹煮膳食或使用高耗電私人電器用品。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