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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9
九、矯正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
    研商之。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9
九、矯正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
    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