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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8
八、實習期間之成績,由實習機關於實習結束後七日內將實習訓練成績考
    核表密送矯正署彙計訓練成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8
八、實習期間之成績,由實習機關於實習結束後七日內將實習訓練成績考
    核表密送矯正署彙計訓練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