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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6
六、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及術科考試,考試科目經矯
    正署長官核定後,於開訓第一週公告。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6
六、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及術科考試,考試科目經矯
    正署長官核定後,於開訓第一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