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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10
十、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10
十、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