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8
八、會議辦理事項
(一)請各與會之銜接機關(構)、團體提出受處分人之復歸社會轉銜計
      畫,並留下後續聯絡方式。
(二)檢察機關於會後將轉銜會議紀錄函送各與會之銜接機關(構)、團
      體依權責辦理。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訂定
8
八、會議辦理事項
(一)請各與會之銜接機關(單位)提出個案之復歸社會轉銜計畫,並留
      下後續聯絡方式。
(二)檢察機關於會後將轉銜會議紀錄函送各與會之銜接機關(單位)依
      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