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4: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7
七、召開次數
    各與會機關(構)、團體參與轉銜會議前,得事前自行瞭解受處分人
    狀況,如未能事前瞭解受處分人狀況,致第一次開會時無法提供受處
    分人復歸社會之銜接計畫者,於該次轉銜會議結束後,與會機關(構
    )、團體亦得再行調查或查訪受處分人之住院表現、家庭狀況、回歸
    社會準備、安置計畫、家屬意願等事項,檢察機關必要時得再行召開
    轉銜會議協調處理。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訂定
7
七、召開次數
    各與會機關參與轉銜會議前,得事前自行聯繫相關主管機關瞭解個案
    狀況,如未能事前瞭解個案狀況,致第一次開會時無法提供個案復歸
    社會之銜接計畫者,於該次轉銜會議結束後,與會機關(單位)亦得
    再行調查或查訪個案之住院表現、家庭狀況、回歸社會準備、安置計
    畫、家屬意願等事項,檢察機關必要時得再行召開轉銜會議協調處理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