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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6
六、會議進行事項
(一)主席(檢察機關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先說明案由及受處分人判決
      內容。
(二)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院所說明受處分人病情、治療情形、現況、復
      發風險、工作能力與監護處分結束後建議繼續治療之方式(如繼續
      住院治療或轉至精神護理之家、康復之家等)。若受處分人有暴力
      攻擊或其他特殊狀況,應告知與會機關(構)、團體,俾利轉銜後
      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三)衛生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出院後之追蹤訪視計畫,若受處分人有
      醫療需求時(如重大傷病卡),協助受處分人尋找醫療處所及資源
      ,評估受處分人回到社區後之社區支持系統、家庭功能等,協助轉
      介相關單位。
(四)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社會福利及權益(如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證明等),協助受處分人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並瞭解受處分人有無安置需求及提出計畫。
(五)警政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出院後之查訪與社區治安維護計畫及可
      提供受處分人之協助措施等。
(六)教育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後續之就學計畫(如規劃特殊教育及相
      關支持服務)。
(七)勞動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後續之就業輔導措施(如媒合就業、職
      業訓練或職業重建)。
(八)更生保護會說明可提供受處分人之協助措施(如提供車旅費、急難
      救助金、醫療費用、餐券等)。
(九)受處分人之家屬、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有與會者,亦得說明受處
      分人回歸家庭之準備情形及所需協助方式。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訂定
6
六、會議進行事項
(一)主席(檢察機關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先說明案由及個案判決內容
      。
(二)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院所說明個案病情、治療情形、現況、復發風
      險、工作能力與監護處分結束後建議繼續治療之方式(如繼續住院
      治療或轉至精神護理之家、康復之家等)。若個案有暴力攻擊或其
      他特殊狀況,應告知與會機關,俾利轉銜後,執行中採取相關因應
      措施。
(三)衛政主管機關說明個案出院後之追蹤訪視計畫,若個案有醫療需求
      時,協助個案尋找醫療處所及資源,評估個案回到社區後之社區支
      持系統、家庭功能及社會福利需求等,協助轉介相關單位。
(四)社政主管機關說明個案社會福利及權益(如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
      證明等),協助個案申請,並瞭解個案有無安置需求及提出計畫。
(五)警政主管機關說明個案出院後之查訪與社區治安維護計畫及可提供
      個案之協助措施等。
(六)勞政主管機關說明協助或轉介個案之勞政資源。
(七)更生保護會說明可提供個案之協助措施(如提供車旅費、急難救助
      金、醫療費用、餐券等)。
(八)個案家屬有與會者,亦得說明個案回歸家庭之準備情形及所需協助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