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3: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5
五、會議提供資料
(一)包括受處分人判決書、病情、治療情形、輔導狀況、用藥情形、工
      作能力評估、有無身心障礙證明、家庭狀況及其他必要之資料等。
(二)各與會機關(構)、團體依權責提出受處分人之復歸社會轉銜建議
      或協助措施。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訂定
5
五、會議提供資料
    包括個案判決書、病情、治療情形、輔導狀況、用藥情形、工作能力
    評估、有無身心障礙證明、家庭狀況及其他必要之資料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