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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應用處所
    ,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並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附件四)簽名。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陪同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