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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四、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內容是否符合
    規定,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
    申請。申請案件之准駁,最遲應於收受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准駁通知書、准駁表及准駁清單,如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檔案應用准駁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