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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應用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