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輔導考核注意事項 3
三、輔導工作之目的:
(一)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發揚積極主動、自動自發及自治之精神。
(三)輔導進修學業、充實知能、研習辦事程序與方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3
三、輔導工作之目的:
(一)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發揚積極主動、自動自發及自治之精神。
(三)輔導進修學業、充實知能、研習辦事程序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