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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9
九、接待會客規定:
(一)來訪者憑身分證件於門衛室辦理換證,並將來賓證配掛於胸前至會
      客室等待,未經允許不得擅入其他辦公場所,寢室區則一律禁止進
      入,會客結束後將來賓證交門衛室換回身分證件。
(二)平日會客時間自八時至二十時,惟課程中不得會客,假日會客時間
      自八時至十八時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