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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6
六、餐廳用餐規定:
(一)進入餐廳須依公告桌次入座,未經許可不得更改,禁止穿著個人服
      裝或拖鞋進入餐廳。
(二)午、晚餐須集合用餐,由各班副學員長確認人數後宣布開動,未開
      動前勿自行用餐。
(三)因公、傷、病或其他原因向教輔人員報准後,得打便當用餐,其他
      受訓人員一律在餐廳用餐,不可私自外帶食用。
(四)用餐時,不得高聲交談、邊走邊吃,並應注意用餐禮儀。
(五)用餐應使用公筷母匙,用完餐後,應清空桌面,廚餘、餐具及垃圾
      依餐廳指示分類放置。
(六)週三放假後之晚餐人數應由各班自治幹部於前一週調查統計後回報
      餐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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