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1 條
審查會委員、承辦人員及其他人員,因參與案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 之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漏。 審查會開會時,除承辦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