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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9 條
法務部辦理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刊
登政府公報:
一、權利受損之人姓名。
二、案由。
三、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或為個人不法行為之公務員。
四、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
五、前款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視為撤銷、視為不法之意旨。
前項公告應副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