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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4: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8 條
前條第一項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機關及首長。
四、年、月、日。
五、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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