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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6 條
職權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確
認不法之決議。
前項情形,審查會並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