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委員依前條規定應行迴避者,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該迴避案件之出 席委員人數。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或相關機關(構 )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