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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0 條
審查會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委員依前條規定應行迴避者,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該迴避案件之出
席委員人數。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或相關機關(構
)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