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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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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法務部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組成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 及行政不法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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