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存放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入庫須知 2
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之毒品
      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臺高檢
      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構)認定得入庫者
      ,不受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北大贓各使用機關扣押之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雖不符合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
    ,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證後,向臺北地檢署提出申請
    ,由臺北地檢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其必要
    性後,始得辦理入庫。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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