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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應用之申請
    ,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
    事由。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