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 處所者,應將應用之檔案交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並應當日 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