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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
      處所者,應將應用之檔案交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並應當日
      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