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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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5 條
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有疑義時,承辦書記官得以公文、電話或其他方 式向律師確認之,並報請檢察官核示。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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