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8: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31 條
檢察署人員應依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之費用收費基準,計算金額覈
實收費,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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