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4: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7 條
電子卷證之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僅收取前
    款處理費。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第 27 條
電子卷證之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收費
    。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