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聲請檢察官付與卷證影本,應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 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 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 四、被告收容於矯正機關者,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 ,得由被告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自行負擔之相關費用。 五、聲請日期。